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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nt_36">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2024年第一批典型执法案例(非煤矿山)

发布日期:2024.04.09

为督促非煤矿山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梳理了3个非煤矿山典型执法案例,现予以公布,警示矿山企业严格依法依规生产。

案例1:2024年1月27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第六督导组对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某地下铁矿督导检查时,发现该矿未按规定落实领导带班入井制度,未建立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制度,矿井南区-50m中段电机车架线部分地段采用铁线捆绑固定、5号穿里多处横拉线和瓷瓶损坏等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罚款11万元。

案例2:2024年3月8日,辽宁省北票市应急管理局对北票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无备用主机,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不能调取历史数据,人员定位系统不能调取历史数据;便携式气体检测仪不能检测二氧化氮,且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人员定位系统、通讯联络系统仅铺到三中段、七中段马头门,未延深到人员作业地点;三中段运输巷风速为零,三中段采场风速为零;三中段、七中段均有一侧安全门未与提升机实现联锁等5条重大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罚款8.2万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1万元。

案例3:2024年1月26日,山东省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对汶上县某矿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4名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试卷使用别人的培训试卷、未对2名专职技术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矿区K19边坡集水坑北侧未设置防护栏、矿区内K19南配电柜未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矿区内K21西配电箱门缺失等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规定,对5项违法事实合并处罚,对该企业罚款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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